行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1、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
3、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